保險拒賠爭議

某保戶因長期腎臟病住院治療,在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遭拒,理由是其未在投保時揭露完整病史。客戶不服,委託我們進行法律協助。我們首先調閱其投保時提供的健康聲明,發現當時並未接受正式診斷,僅有定期追蹤,並無醫師明確告知須治療或患病。
律師依據保險法第64條,主張保險公司若在核保時未能要求進一步體檢,視為已接受現況;同時援引過往實務案例,建立「輕度異常非重大疾病」的主張。此外,我方委託專科醫師提供鑑定報告,證明該疾病並非在投保前明確存在。
法院審理後判決保險公司應賠償醫療費用與精神撫慰金共約百萬元,並駁回保險公司的抗辯。此案提醒民眾,在投保時務必據實填寫聲明,亦凸顯律師在面對保險拒賠爭議時如何以法律與醫學專業整合為依據,爭取客戶權益。